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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

 
 
(二零零七年十月局部修订)
 
 
 
 

  中国钢结构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由钢结构行业的企、事业单位和科学家、工程技术专家、企业家自愿组成,按照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开展行业活动的非赢利性、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,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。以为企业服务、为行业服务、为政府服务、为社会服务为宗旨,以促进我国钢结构事业发展为目的。根据“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”规定,特制定《中国钢结构协会团体会员管理条例》。

一、会员类别与条件

  本协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有关科研、设计、院校等单位;

二、入会手续

  由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《中国钢结构团体会员申请表》,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“团体会员证书”和牌匾,即为正式会员。

三、团体会员的管理

  本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团体会员有关组织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。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团体会员工作,设联系人一人,负责会员单位与本会的联系,反映会员单位对协会活动的意见和要求。

四、权利

  1 、具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  2 、参加本协会的有关会议、展览、信息发布等活动;

  3 、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行业考察、资质评审、成果评奖等,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的信息、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资料;

  4 、协助本协会研究解决在推广应用钢结构的科技开发、经营管理等方面联系与协调问题;

  5 、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  6 、有退会自由。

五、义务

  1 、遵守本协会章程规定和行规行约,执行协会决议;

  2 、维护本行业、本协会和法权益;

  3 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;

  4 、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、反映情况;

  5 、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费标准每年 2000 元 / 年(经民政部核准)。每年 8 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,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单位,视为自动退会处理;

  6 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,由本协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;

  7 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六、会费的使用

  会费使用范围如下:

  1 、用于协会技术、经济活动和其他公益事业活动;

  2 、用于补贴分支机构行业有关活动;

  3 、用于举办各种类型专题活动、会议、讲座的支出等;

  4 、用于有关资料、会讯、简报印刷费、邮费等;

  5 、用于协会日常管理、办公及工作人员补贴。

七、附则

  本条例根据《中国钢结构协会章程》制定,于 2008 年 1 月起执行。

 
中国钢结构协会秘书处 地址: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 电话:010-62275342  传真:010-822271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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